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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量轉換依據?

          點擊:254 時間:2023-10-28 01:50 編輯:admin

          一、交通量轉換依據?

          依據:同一種路面結構在不同軸載作用下達到相同的損傷程度。

          換算: 凡是載重大于25KN,小于130KM的各級軸載的作用次數均應換算成標準軸載的當量作用次數;N.=C1*C2*n.(p./p)^4.35 式中C1.C為所求換算車輛的軸載系數和輪載系數。因軸間距的不同和輪組數的不同而取不同的系數。n.為所換車型的交通量(軸載次數).p.表示被換車型的軸載力 p表示標準軸載力。

          二、交通安全檢查依據?

          (一)在公路路口現場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名。

          (二)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檢查,避免引起交通堵塞。

          (三)在距離檢查現場安全距離范圍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警示標志。

          (四)采用徒手指揮和使用停車示意牌(燈)兩種方式指揮停車,夜間一律使用停車示意燈進行指揮。

          (五)執法人員指揮停車,應站在道路中線的左端,面向來車,在安全距離,連續發出停車檢查信號,指揮車輛到達指定的??课恢?。

          (六)被檢車輛停穩后,執法人員應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

          (七)在公路路口檢查車輛,應當全面收集證據。經查未發現違法行為的,應交還有關證件,立即放行,并做好檢查登記;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按立案和調查取證程序處理。

          三、交通違法最后罰款依據?

          1、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2、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3、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4、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空军c??康?;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5、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交通違章處罰規定

            違反限速規定四種情形不再罰款扣分:

            為進一步規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公安部交管局去年年底曾發布《關于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中,最受司機們關注的要求莫過于,明確了4類只警告不罰款、扣分的情形。

            指導意見要求: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二)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愤\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三)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愤\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時速20%以下的。

            新規對4種情形只警告不罰款不扣分的要求,是一項體現人性化執法的措施。但交警指出,這些要求并不是鼓勵超速,即便是上述4種情形,也已構成交通違法行為,仍將被抓拍記錄,只是處罰上有所調整。而如果這些行為造成后果,仍將被追究責任。交警提醒,駕車上路安全第一,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超速。

            三、常見的交通違章情形

            一般來說,常見的交通違章行為有以下九種:

           ?。ㄒ唬┳砭岂{駛機動車違章處罰標準

            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罰款。對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ǘ╋嬀坪篑{駛違章處罰標準

            機動車: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300元罰款。對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一律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罰款。

           ?。ㄈ┏d或超員違章處罰標準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尚未達到20%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尚未達到30%的,一律處500元罰款。對公路客運超過額定乘員20% 的或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一律處2000元罰款。

           ?。ㄋ模┏龠`章處罰標準

            對機動車行駛時超過最高限定50%的,一律處1000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無證駕駛違章處罰標準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繼續駕車的,一律處500元罰款,并處15日拘留。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駕駛機動車的,一律處15日拘留,并處200元罰款。

           ?。ㄎ澹{駛拼裝或報廢機動車違章處罰標準

            對上道路行駛的拼裝、改裝或者應該報廢的機動車一律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一律處1500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褂脗卧祚{駛證違章處罰標準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它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一律處2000元罰款。

           ?。ㄆ撸┯洕M12分繼續駕車違章處罰標準

            對機動車駕駛人記滿12分繼續駕車的一律處800元罰款。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肇事后逃逸違章處罰標準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ò耍┎唤o急救車讓道扣3分違章處罰標準

            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把不讓行急救車納入扣分細則中。其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逆向行駛的,一次記3分。

           ?。ň牛o牌照車違章停車雙重處罰扣6分罰200違章處罰標準

            對于司機摘號牌逃避違法停車處罰的情況,交警將通過記錄和拍下車架號來開罰單,還會進行雙重處罰。

          四、交通標志檢測判定依據?

          步驟/方法

          01

          路面上的交通標志重點要關注黃色的禁止標線和導向箭頭。路面上交通標志是最容易讓人忽略的,原因是很多駕駛員習慣于將視線投向前方和側面。

          02

          解決的辦法就是將視線變得立體化,視線放遠,對于黃色的禁止標線由于色彩的緣故,通常容易被發現。

          需要注意的是,雙黃線不能跨線超車,黃虛線可以視機跨線超車,而黃虛線和黃實線并行的情況是黃虛線一側可以跨線超車。而對于白色的導向箭頭就容易被忽視了,為了及時發現導向箭頭,駕駛員行駛在路口前500 m左右時需要減速,觀察路口上方有沒有導向指示牌,同時觀察前方路面上的相應導向箭頭,就比較容易識別了。

          03

          路上方交通標志與路面交通標志結合觀察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轉向箭頭都是按照習慣性的方位布置,有的右轉向箭頭就布置在最內側車道,而有的調頭箭頭布置在最右側車道,這就需要及時結合路面上方的交通標志進行識別。

          04

          路上方的交通標志識別

          路上方的交通標志一般會布置在橋梁和橫跨路面的橫梁上,在高速公路上和鄰近交叉路口時多見,多用于指路和車道指示。因此行車至路口前一定要注意觀察前方視野上方的這些標志,按照指示駛入應該行駛的車道。而高速公路上方的標志很多是高速駕駛員前方將要到達的地名,并指明目前的距離和在哪個出口駛出,要根據這些指示著重留意目的地的出口信息。

          還有一些是指明每條車道的限速標準,比如最內側車道通常限速120 km/h,中間車道限速100 km/h,最外側車道限速80 km/h,駕駛員要按規定行駛。

          05

          路上方交通標志

          對于路口上方的交通標志,一般新手很容易忽略,因為目光大都集中在前方車輛上,而無暇旁顧。解決的方法是將目光放遠,發散,不要集中于一點。

          五、城市交通干線區分依據?

          市政道路城市干線是屬于帶城市規劃性質的規劃線路,城市交通干線在2004年5月1日前是有區分的。和交通干線、車流量無關。依次為那條車道多、隔離帶、雙黃線、雙實線、實線。 主干道應為連接城市各主要分區的干路,以交通功能為主。自行車交通量大時,宜采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主干路兩側不應設置吸引大量車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進出口。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都屬于市政道路。根據整體的城市路網規劃,在道路設計角度按照車流量不同,將每條道路賦予了不同的道路承載能力,最直觀的差別就是紅線寬度不同,車道數不同。另外,城市主干道可能局部偏重于快速通行力,如此的話,設計了高速立交的通行情況,則市政管線的布局會有所不同。當然,這也僅是差別之一。

          六、軌道交通分類依據?

          軌道交通主要有三大類。

          傳統鐵路

          傳統鐵路是最原始的軌道交通,分普速鐵路和高速鐵路兩大類。它主要負責大規模兼遠距離的客貨運輸,通常由大型機車牽引多節車廂或車皮進行運載。傳統鐵路是軌道交通的核心成員,事關國家的經濟和軍事命脈。

          傳統鐵路在中短距離市域鐵路中的運用同樣很廣泛,如北京和溫州的市域鐵路,都采用了傳統鐵路技術。

          城際軌道

          城際軌道交通是一種綜合屬性介于傳統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之間的新興軌道交通類型。它主要負責高速度兼中距離的旅客運輸,通常由大型動車組運載乘客以實現相鄰城市間的快速聯絡,滿足城市群間的溝通交流。

          城際軌道一般采用傳統鐵路技術,所以又稱城際鐵路,部分城際軌道采用地鐵系統技術,如廣佛地鐵。

          城市軌道

          城市軌道交通是以電能為主要動力能源,采用輪軌運轉體系的大運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統。它主要負責無障礙兼短距離的旅客運輸,通常由輕型動車組或有軌電車作為運送載體,有效緩解城市內部密集客流的交通壓力。

          七、農村交通安全監管云平臺數據錄入作用?

          掌握農村交通事故數據,找出事故多發路段進行整改,加強安全教育,減少事故發生。

          八、交警交通檢查的法律依據?

          一、交警執法不需“執法證”

          查詢相關法律法規,以下是法律中的相關規定:

          1.《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或持有人民警察證件。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2.《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3.《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問題的批復》明確答復:公安機關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

          部分基層公安機關有內部印制的“執法證”,但這不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指的工作證件。公安機關本身就是執法機關,出示工作證,完全可以示明執法主體身份,不存在所謂“執法證”一說。交警只要身著制式警服,佩戴警帽、警徽,隨身攜帶并能出示警官證,佩戴執法記錄儀,駕駛制式警車,就說明交警具備執法權力,以后再遇到交警查車,就不要用執法證說事兒了,執勤交警是不需要執法證的。

          九、交通標線的設置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首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是提供給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有關道路的交通信息,用以管理和引導交通的安全設施。

          因此,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要以保證車輛和行人安全以及交通暢通為目的,結合道路線型、交通設施等情況,總體考慮布局,避免出現內容互相矛盾、重復的現象,并且當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不符合交通需求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整,使車輛駕駛人和行人在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引導下,能夠順利、快捷地抵達目的地。

          其次,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根據公路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設項目和修復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建成的城市道路和公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十、交通安全統籌法律依據?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1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公路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但是,專用公路的公路保護經費除外。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車輛技術標準、公路使用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水平,努力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以下簡稱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章 公路線路

          第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范圍、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經公路管理機構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后劃定。

          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四條 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公路與既有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與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設費用由新建、改建單位承擔;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的管理部門、單位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要求提高既有建設標準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門或者單位承擔。

          需要改變既有公路與城市道路、鐵路、通信等線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六條 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一)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一)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確需進行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條 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二十三條 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通過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

          第二十四條 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

          第二十五條 禁止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第二十六條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征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不予許可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并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涉路施工完畢,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要求進行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涉路工程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工程設施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條 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當場查驗,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予登記。

          第三十二條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

          第三十三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駛;超過汽車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調整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變更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志;需要繞行的,還應當標明繞行路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三十五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第三十六條 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起運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并協調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申請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協調處理;

          (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設區的市進行超限運輸,或者在直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四)在區、縣范圍內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區、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三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議,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

          第三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申請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式樣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禁止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三十九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

          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規范執法,并公布監督電話。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管理。

          第四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進行處理。

          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禁止通過引路繞行等方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逃避超限檢測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人、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不得阻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載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避免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確需通過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負責審批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運輸許可的機關應當提前將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的管理單位,并對在特大型公路橋梁或者特長公路隧道行駛的車輛進行現場監管。

          第四十三條 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裝載物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在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物來車方向適當距離外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他人員發現公路上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的,也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等違法行為;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清除掉落、遺灑、飄散在公路上的障礙物。

          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后,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四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前款所稱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第四十五條 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第四十六條 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三)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作業經歷;

          (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風、照明、監控、報警、消防、救助等設施,保持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五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避免集中進行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通報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

          第五十一條 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業期限超過30日的,除緊急情況外,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第五十二條 公路養護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公路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三條 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并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第五十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

          第五十五條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核準后作報廢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公路報廢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七十一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處理;危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

          第七十二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三)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

          (四)違法扣留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公路管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專用公路的保護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 軍事運輸使用公路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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